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