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浩诉被告安**、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对被告安**、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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