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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艳诉被告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栗*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栗*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栗**负担,剩余2975元退回原告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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