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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胡**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胡**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0元、上诉人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592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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