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巩*初字第1587-1号财产保全裁定解封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巩*初字第158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原告崔**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对原告房屋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崔**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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