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变更诉讼请求前的诉讼标的受理费13760元,由法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