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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索**、姬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索**、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索**、姬**的起诉,并提交撤诉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索**、姬**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8元,退回原告张*792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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