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吴**,被上诉人聂**的委托代理人马**、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