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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风神**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吴**,被上诉人聂**的委托代理人马**、樊**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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