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以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同意直接理赔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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