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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城乡**炉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炉村村民委员会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绿建新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焦作市绿建新型**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均由焦作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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