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风神**限公司与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风**司于2015年9月7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风**司作出的解除与孙**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判决风**司不支付孙**经济赔偿金1422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承担。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风**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4月,孙**到风神公司处工作。2014年11月份,孙**由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月6日,风神公司向孙**邮寄了一份《告知》,孙**于2015年1月7日收到风神公司邮寄的《告知》,《告知》内容为:“因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后,……,10日内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015年4月,风神公司停缴了孙**的保险。孙**认为风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焦作市**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焦劳人仲案字(2015)第082号仲裁裁决书,风神公司不服吗,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司于2015年1月6日向孙**邮寄了《告知》,该告知内容已经明确与孙**解除劳动合同,孙**于2015年1月7日收到《告知》,风**司与孙**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7日解除。风**司因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故风**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孙**辩称风**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风神**限公司与被告孙**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风神**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孙**经济赔偿金14229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孙**承担。

孙**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风**司支付孙**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290元,维持焦劳人仲案字(2015)第082号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由风**司承担。理由为孙**在1998年4月从部队转业后在风**司工作,直到风**司与孙**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年限合计十七年,十七年的风风雨雨,孙**在风**司处兢兢业业,从未违反劳动纪律和受到任何处罚。2015年1月6日,风**司以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单独提出与孙**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和程序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229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袒护风**司的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风神公司辩称,孙**在2014年11月由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风神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原判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根据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风神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风神公司是否应支付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290元。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孙**认为风**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290元,理由为风**司是以孙**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不是因孙**受到刑事处罚解除的,风**司没有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孙**受到刑事处罚后仍继续上班,后被风**司解除劳动合同。

风神公司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认为其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290元,理由为:1、风神公司向孙**邮寄了告知书,且孙**已经签收,风神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合法解除了孙**的劳动合同。孙**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风神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2、风神公司的职工奖惩细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经过职代会通过,并组织职工学习,孙**对这些规章制度应当知晓并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属于风神公司应当提交的证据。3、孙**在2014年11月份有工资,以后就没再发工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风神公司在孙**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孙**之间劳动合同,并告知了孙**本人,风神公司解除与孙**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孙**请求风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风神公司不支付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正确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