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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朱**。××××年××月××日生育次女朱**。婚后二人感情不和,从2015年春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人,互不支付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我不认识字,结婚后所有挣的钱都在原告拿着。原告和我结婚时

是个瘸子,现在我给原告的病治疗好了,原告就要和我离婚,我是不同意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朱*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朱**。××××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朱**。原、被告在生活中偶有吵打,2015年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婚生女朱**、朱**随被告朱*的母亲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尽到相互协助、相互关爱的义务,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偶有吵闹生气,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原告赵*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综上,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从有利于社会家庭和谐稳定方面综合考虑,应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赵*与被告朱*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

阳市**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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