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中**限公司诉被告高**、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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