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向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20时40分,被告人何*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夏邑县会亭镇会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会亭西街时,撞上相对方向行走的关*,造成关*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抽取何*静脉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认定,何*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何*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何*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经夏邑**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关*皮肤挫裂伤,软组织损伤。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何*亲属与关*达成调解协议,承担关*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关*不追究何*的法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关*的陈述,证人吴*、宋*的证言,被告人何*的供述,夏邑**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关于何*的血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夏邑**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无犯罪前科,当庭表示认罪,并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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