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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限公司、阳光**市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油物流公司、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候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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