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可因与被上诉人何**、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翟尚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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