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翟**、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可因与被上诉人何**、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翟尚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