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辉县市**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