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徐华诉被告冉**、李*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被告人代照松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段**与永城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康**、登封**病医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有万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苗**与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赖*新与被告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等2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王**诉被告许昌市**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