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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与被上诉人郭**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于2014年12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贾*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贾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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