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郑州金**家灯火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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