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7月8日,孔某某与陈*甲因感情不和,经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未经年满16周岁的女儿陈*某同意,私自协商陈*某由孔某某抚养。之后陈*某跟随孔某某生活,但由于孔某某性格不稳定,脾气暴躁易怒,经常生气后砸碎家中物品,恶劣的生活环境已经导致陈*某无法在家中生活,现在奶奶家居住,孔某某的行为给陈*某的身心健康及生活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孔某某没有固定工作无经济收入,陈*某的学费及生活开支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离婚后都是由陈*甲承担,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孔某某与陈*某的抚养关系,判决陈*某由陈*甲抚养,抚养费由陈*甲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孔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陈*某父亲陈**与母亲孔某某于1999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陈*某。2015年7月8日,陈**与孔某某因感情破裂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就陈*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陈*某由孔某某抚养。陈*某现随孔某某共同生活,日常生活和学习的花费均由陈**负担。陈*某以陈**与孔某某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未征询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将抚养权归于孔某某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诉讼。

庭审中经询问,陈**表示愿意抚养女儿陈某某,并自愿承担陈某某抚养费,同时,陈某某亦表示不要求孔某某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陈某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陈*某已年满十六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要求随其父亲陈*甲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甲愿意自行承担其女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某自2016年2月起由陈*甲抚养,抚养费由陈*甲自己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