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茳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茳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梁*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2016)豫01民终263号判决书
宋*与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丁**、芦建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河南鑫**限公司、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姬*与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巴海军共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雷聚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