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高*甲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高*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代理人高敬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甲经公告合法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2012年农历10月份原告生一男孩,不到半月被告便将其赶出家门,剥夺了原告抚养小孩的权力。原告无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原件1份;

以上1-2证据用于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及婚姻的合法性;

3、(2013)邓**初字第1685号民事裁定书1份,用于证明2013年10月28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

4、某某村村委证明1份,用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

5、夏集司法所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的事实;

6、新疆**医院住院明细、票据、出院记录共4张,用于证明原告住院被告不管不问及花医疗费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对原告提交的第1、2组证据,系个人合法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3组证据,系邓州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4组证据,经核准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5组证据,经核准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6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住院并花医疗费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原告住院被告不管不问的证明方向,故本院不予采信。

另,根据庭审需要,法庭依法调查被告高*甲父亲高*乙笔录一份,证明了被告长期离家在外,且原告程*曾于2013年起诉与被告高*甲离婚的事实。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28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高**,一直跟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造成婚后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0月份开始经常生气打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后原告又撤诉。2015年3月5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抚养小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子女,但长期分居至今,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小孩抚养问题,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暂维持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程*与被告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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