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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武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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