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武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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