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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限公司以被告陈*于2006年5月20日购买其开发的天鸿银基商贸城一期商铺一处,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商铺,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退还被告购房款73684元,但因被告在退款后迟迟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撤案手续,致使后续购房业主不能办理房产合同备案及产权手续,严重损害了后续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经商丘市**管理局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10日经商丘市**管理局核准注销,自注销之日起该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随之终止,其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规定的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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