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新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桑希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7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