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王**、卫**兴驾校、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红诉被告王**、卫**兴驾校、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李*红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李**全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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