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李*、李**、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份,四被告不顾原告阻拦,无故强行推倒原告院墙10多米长,并将砖头用铁锤杂碎。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权利证明,原、被告之间土地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