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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超诉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超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22日开始受雇于被告,主要从事活动房的拆除工作,工资为每日180元。2015年4月21日上午,在化工路一家工厂的活动房拆除过程中,由于被告王**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及活动房建造的不合格,致使原告从高处摔下,当场昏迷,后原告被送往解放**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因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原告被迫于2015年6月1日出院。现因原告伤病影响,致使原告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4920元、护理费3198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51283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起诉时对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应包括被告王**的姓名、出生时间和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原告许**不能提供被告王**的准确住所地,本院不能向被告王**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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