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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与卫辉市伟泽新型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辉市伟泽新**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卫辉市康居建安**公司(以下简称康**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3年5月21日提起诉讼,要求伟**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078923.41元。经审理,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伟**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原审法院追加康**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4)卫民重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伟**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重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7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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