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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晏*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郭**、被告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晏*诉称,2010年农历腊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刘*乙,现跟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职责。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乙由被告抚养;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原告晏*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腊月份,原告晏*与被告刘*甲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晏*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现跟随被告及其家庭生活。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也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发生大的家庭纠纷和感情纠葛。2016年2月19日,原告晏*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与被告刘*甲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隔阂,但没有动摇夫妻感情基础。考虑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同时,原告晏*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望双方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组建家庭之不易,以实际行动修复夫妻感情裂痕,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晏*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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