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宋**、徐**、洛阳冠**限公司、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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