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有限公司诉被告**钢管厂信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阳市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市卧**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阳市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南阳市卧**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为3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阳市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