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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1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余额366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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