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91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余额366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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