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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限公司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大**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被告是做木工活的。2013年因原告承包的郑州**中心A区工程需要木工,被告就带领工人来给原告干活。在干活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借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09700元。现该工程已结束。被告给原告干活的所有款项均已支付完毕。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所借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9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持借条主张与被告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经查原被告系劳务承包关系,其中原告将位于二七区的郑州**中心A区工程中部分木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作为班组负责人向原告借支款项用于班组的生活费或劳务费,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支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按照交易习惯,原被告在结算被告承包的工程量过程中应对被告的借支予以扣减,故原被告之间实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纠纷,按照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查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郑州市区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原告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7元,全额退回原告河南大**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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