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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喝酒打牌从不顾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他和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2002年9月23日生男孩刘**。婚后购置海信26寸液晶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美菱电冰箱一台。2013年5月原告曾为离婚起诉,后原告撤回起诉。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原告为离婚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达不成协议。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表示要出国打工支付抚养费、偿还外债;原告也表示要外出打工,要求被告抚养孩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结婚,婚后又生育了子女,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双方关系稳定。只要双方今后均能珍惜已有的感情,相互尊重和理解,相互关心和爱护,夫妻感情还是能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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