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学晨诉被告郑**团(河南)白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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