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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与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学与被告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证原告在诉讼中所列被告冯**的姓名不存在,其他身份信息也不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列明的被告姓名等信息不存在,致使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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