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赵*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罗*、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宝丰县**民委员会与宝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平顶山市石**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宝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厦门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门峡市分行与被告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门峡市分行与被告高*、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官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提出案外人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