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厦门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原告认可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与郑州市中**原万达餐厅经和解达成《协议书》,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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