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州文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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