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河南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由830万元变更为150万元。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