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河南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由830万元变更为150万元。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