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民诉被告贾**、马**、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民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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