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康**、刘**、滑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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