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郅军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郅军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一审没能通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参与权;同时一审法院没有通知申请人挑选司法鉴定机构。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鉴定意见书缺乏客观真实性,同时衡星鉴定所私自收取被申请人鉴定材料,并且鉴定意见书内容自相矛盾。被申请人无证、不带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自己侵权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由举证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郑**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客观公正性,申请人申请称鉴定意见不真实,但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无证,不带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摩托车,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问题,由于公安机关在具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已对全部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虑,该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