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王**诉王**、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公司上诉邱振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刘**、刘**、陈**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中国农业**周口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熊*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高**、任**、吕**、杜**、刘**、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信阳**理局马营超限检测站与被申请人国**阳供电公司、孙**、曹**、奚**、代丹丹、曹*、曹**及原审被告河南省信阳**理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鹤壁汇通建设**公司与冯**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