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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信阳**理局马营超限检测站与被申请人国**阳供电公司、孙**、曹**、奚**、代丹丹、曹*、曹**及原审被告河南省信阳**理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信阳**理局马营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马**限站)因与被申请人国**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孙**、曹**、奚**、代丹丹、曹*、曹**及原审被告河南省信阳**理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马*超限站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理由是:根据《电力法》第19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3条规定,电力企业对供电设施负有检修和维护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是供电公司没有尽到保障供电设施安全的义务,才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二审将电力公司检修和维护义务完全归于我方,改判我站承担70%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受害人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下钓鱼,应承担主要责任。信**公司书面意见称:我公司与马*超限站是供电买卖关系,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对双方的责任点作了明确的划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电人应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致曹**触电的线路的产权和管理都属马*超限站,二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营超限站再审申请中提到的《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仅指供电企业对其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禁止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在供需关系中对各自的责任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划分和约定。马营超限站与信**公司是供销电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对各自的责任区域等进行了明确划分。受害人曹**触电点位于马营超限站责任的区段,且触电的重要原因是该处因建鱼塘垫高后致电线架空不足。该区段电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均是马营超限站,其对事故地修建塘埂垫高致高压电线长期架空不足的隐患未尽到管理责任,也未向供电方报修,故二审改判其承担主要责任符合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曹**是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无视写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警示牌,触电死亡,其已自行承担了最主要的后果,此外又判其承担20%的经济责任,基本适当。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营超限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信阳**理局马营超限检测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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