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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代合理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合理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李*甲(李*甲系李*某的儿子)、靳某某的近亲属靳**(靳**系靳某某的孙子),被告人代合理及辨护人何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代合理准驾不符(2014年8月20日取得B2型驾驶证,准驾范围不含牵引车)驾驶豫QC12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F576挂(系套牌)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县城西二环与新广场西大门十字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过路没有避让,与由东向西过路的步行人靳某某、李**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靳某某、李**死亡(死因经鉴定均为颅腔、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损伤大出血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合理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9月14日到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5年9月15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代合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代合理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合理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代合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辨护人何树林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害人横穿马路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代合理属过失犯罪,未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困难,没有造成重大后果,无前科,又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代合理取得B2型驾驶证,准驾范围不含牵引车,2015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代合理准驾不符驾驶豫QC12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F576挂(系套牌)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县城西二环与新广场西大门十字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过路没有避让,与由东向西过路的步行人靳某某、李**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靳某某、李**死亡(死因经鉴定均为颅腔、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损伤大出血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合理驾车逃逸。肇事后被告人代合理找修车人王某某修复肇事车辆,并于当天夜里将车藏匿在代某某猪场,亲朋好友劝其自首,被告人仍在逃逸,后迫于压力于2015年9月14日到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5年9月15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代合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证实肇事车辆的基本信息及特征。

2、书证

(1)户籍证明

代合理,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出生;证实被告人代合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正阳县公安局新阮店派出所2015年9月17日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代合理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3)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015年9月22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代合理机动车驾驶证号412829197301285238,B2证,其所驾驶的豫QC12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F576挂(系套牌)挂车豫QB9699牌号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驻马店**限公司的事实。

(4)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公交认字(2015)第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实了被告人代合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李*某无事故责任的事实。

(5)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到案证明

正阳县公安局民警郑**、闫滋峻2015年9月16日出具证明。

证实被告人代合理2015年9月14日在正阳县交警大队投案。

(7)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56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5602056819,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魏龚村六里庄129号。

靳某某,男,1939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9193910212837,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陡沟镇陡沟村十二组136号。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

代合理是我丈夫,我家有一辆半掛拉沙车,车号我不知道,车上的事我不过问。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5年9月12日夜8点左右,代合理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后车门坏了,让我给他修,我让他到我修理部,后来一直到十点多,他又给我打电话:“我的车的液压管接头漏油,你过来给我修修”。我问他在哪,他说在大林路口向南一公里左右向东的一条小水泥路上,然后我开着我的车去找他了,找到他之后,把他车上的液压管修好了,车后门没法修,随后我就走了。其它他没给我说什么。

(3)证人代某甲的证言。

2015年9月12日夜里十点多,我老表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西边环城路出个车祸,交警队给我打电话了,说我原来的车的挂车出事,我打那个买我车的人的电话,买我车的那个人说他不在正阳,在确山拉石子,车也没出事。我给代合理联系不上,别是合理的车出事了,你给他老婆联系一下。”然后我就打电话和代合理的老婆王**联系,她说:代合理今天在跑车,前主车挂的是我自家车的牌,挂车挂的不是我家的车牌。我让她和代合理联系联系。没多长时间,王**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和合理也联系不上,不应该联系不上,车上有充电器。我们就没说其它的了。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2015年9月12日夜晚,正**警大队的民警问我车牌尾号567半挂拉沙的车是我的吗?我说:车是我的户头,我过了户卖给我的合伙人了。我就把合伙人的手机号给了交警队的民警。我通过了解,在正阳县新广场西侧二环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我给代合理打电话,他的手机联系不上,当时我就感觉是代合理开的车出事了,2015年9月13日凌晨4点钟右,我在家里睡觉,代合理自已直接到我家敲门把我喊醒,我开门后,笫一句话就问他:是你的车出事了吗?他说:是的。我又问他:是你开的车不?他说:不是。我说:不讲是不是你开的车,这事大,你得自首。他对我说:北边沙场欠的有我的钱,我得要下来,我自首也得给家里留点钱。说了以后,他就在我家里客厅沙发上睡觉,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我问他:你啥时间去自首。他说:我得上街取点钱,把沙场欠我的钱要下来给家里再去自首。后来我和赵某某、鲍某某、建卫、狮子都劝代合理去自首,他总是说等沙场欠我的钱要下来再去,我们没办法。我就给交警队民警联系,向他资询怎么报案。我就到公安局了。

(5)证人李*乙的证言

我开的半挂主车号是豫QC1709、半挂牵引车豫QF576挂,车主是驻**运公司。2015年9月12日我开的车一直确山拉石子,二个月前我发现在正阳县有个半挂主车号为豫QC1236,挂车套我开的QF576挂牌,开车的人我不认识。

(6)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豫QC1709半挂主车、半挂牵引车豫QF576挂车是我的车,车户入在驻**运公司。代合理的挂车套的是我的挂车号,2015年7月我发现后,向公司反映过,公司的老*说没事。

(7)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2015年9月12日夜里,我在我场里的屋里睡觉,听到外面有车响,我以为是修路,车辆绕路没有在意,后来那个车一直开到我场子里,我起来一看是代合理已经把车开到里面了,正朝我走过来,他给我说把车放到我院子里,我没有说其它,我让他睡到我场子里,他不睡,并说朋友开的有车得走,他就坐着那个人的车走了。2015年9月13日听别人说代合理的车出事了,我当时想到别是这个车了,2015年9月13日早上我看到车前保险杆被撞坏了,然后就到新阮店派出所登记一下,公安人员到我场里把车提走了。

(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015年9月12日天黑以后,我去找开沙场的王*乙去玩,王*乙没有在,王*乙的老婆在沙场,这时过来一辆车给王*乙沙场缷沙,由于车身很长,沙场有点小,我就指挥着司机倒车,缷完沙后,我和其他人到正阳吃夜市,听说新广场西有个车轧死两个人跑了。经辨认代合理的照片,代合理就是我指挥着倒车的那个司机。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我和我丈夫王*乙在木屯开个沙场,2015年9月12日(经照片辨认)照片上的人像给我送沙的人。

4、被告人代合理供述

2015年9月12日早上7点多的时候,我驾驶着豫QC1236号重型半挂车列到陡沟河岸一个沙场装一车沙有40t左右,买沙950元,然后往正阳县与汝河界处的一个沙场以一车1900元的价格出售。在我跑第二趟卸过沙后,天就黑了。我就驾驶着豫QC1236号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新高中路口时,遇到了红灯了,我就把车停下等红灯,等红灯过去了以后,我就继续往前行驶,当行至新广场西边时,对面过来的车照着我的视线,我看不清楚路上的视线,我看不清路上的情况,等我的视线看清路上的情况以后,我发现路上有几个人由东向西过路,我就连忙往东打方向,撞到人以后,我才踩刹车,然后又松开刹车继续向南行驶。行至南环路大林路口时,又往南跑。从喻廖路口一个小路往东逃逸。在行驶的时候由于路窄,我想把掛车摘掉,我就给修理工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去了以后也没有摘掉挂车,我只给王某某说车出事了,没有说撞人了,然后用王某某的手机给家里打个电话,告诉家里说车坏了,在修车。最后我就采取各种办法把车给开到老家代某乙的猪场的院子里。

我是2015年9月12日晚上八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驾驶我自己的半掛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县城新广场西边一个十字路口肇事的。当时车上就我一个人。我也很害怕,没敢停就直接逃离现场了。我一直把车开到正大路向慎水乡喻廖村去的一个小水泥路上,车头向东停下后,和修车的一个朋友王某某打电话,让他找我去把车斗摘下来。

5、鉴定意见

(1)正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正)公(刑技)鉴(法)(2015)0131号侦查卷P74-77

证实死者靳某某系颅腔、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损伤大出血导致死亡。

(2)正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正)公(刑技)鉴(法)(2015)0130号侦查卷P74-77

证实死者李*某系颅腔、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损伤大出血导致死亡。

(3)鉴定报告书

驻马店市**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江淮牌货车技术鉴定报告书(2015)车技鉴字第CJ0998号

证实该车现时状况下制动距离符合要求;该车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该车右前行驶灯光损坏,经仪器检测线路未发现异常,其它各灯光工作正常。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一组侦查卷P8-2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24张,证实了事故发生现场情况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合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代合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代合理虽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代合理准驾不符、驾驶套牌车辆,肇事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又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犯罪情节恶劣,不予从轻处罚。辨护人关于被告人代合理属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辨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合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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