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本院。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代合理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方军令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舞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酒泉市**有限公司诉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与李**、李**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洛阳托**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新乡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