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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本院。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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