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舞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因与被告舞钢**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舞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舞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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